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社会投资办医有关事项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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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函 [2017] 79号 台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要求明确社会投资办医若干事项的请示》(台卫〔2017〕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等规定要求。 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八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要求,“犬伤门诊”不属于医疗机构类别。在医疗机构内设置“犬伤门诊”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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