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03-15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停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8〕6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嘉兴市社保局:

       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停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现就做好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与医保政策的衔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等文件要求,我省农村妇女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费用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做好与财政资金安排的衔接。对2017年12月31日后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各级财政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对2017年12月31日(含)前实际发生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要认真核实人数和金额,做好结算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做到应补尽补。

       三、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的衔接。各地要结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登记、母子健康手册发放、孕期保健等工作向群众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前后平稳过渡。要在总结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确保住院分娩率不降低,全力保障孕产妇生育安全。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18年1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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