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8〕29号

发布日期:2018-06-27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

浙卫发〔2018〕2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社保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现就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卫生技术人员业绩和医疗卫生单位公益性为导向,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用人自主权,加快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和用人单位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坚持自主评聘与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评聘合一;坚持自主评聘和政府监督管理相适应,确保评聘质量;坚持评价与使用结合,鼓励医务人员安心临床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保障医务人员平等参与权。

       二、实施范围

       从2018年起,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省主管部门不再组建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省市属单位,由相关评委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评议,评议结果由相关评委会办公室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其中,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省属单位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有自主评聘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审;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评委)评审。

       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以下的县域医共体单位和其它县(市、区)属单位人员今年仍由市高评委组织评审。市高评委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从今年起,市高评委不再下发评审通过文件,不再颁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医院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自主评聘,其它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市高评委负责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自定评聘标准

       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制定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建立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指标的量化打分体系,逐步建立以定量为主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要结合医、药、护、技不同专业岗位要求,设置相应专业性考核指标。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差异,对临床、科研、带教等设置不同的权重。评聘标准要突出体现卫生技术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业绩,并与卫生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绩效管理等制度紧密衔接。

       (二)自主开展评聘

       1.评聘机构组建。自主评聘单位组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卫生技术人员代表和若干学术专家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评聘委员会下设内科、外科、护理、医技或公共卫生等若干专业审议组。根据同行评议需要,评聘委员会和专业审议组组成人员应外聘一定数量的外单位专家。

       2.专家库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47号)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评聘委员会和专业审议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外聘专家在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

       3.评聘程序。自主评聘按单位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专业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公示拟聘人选、公布聘任文件和颁发证书等程序进行。

       (三)自主发证

       根据评聘结果由单位自主下发聘任文件和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科学制定规划。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指导各自主评聘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规划和方案制定。自主评聘单位应结合单位现有人才队伍实际及单位事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年度评聘方案。评聘方案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各科室岗位设置情况、各科室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评聘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开展评聘工作。

       (二)完善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5号)规定,要明确各科室和专业高级岗位数量,尤其是医疗机构在岗位数量上要向儿科、急救、精神、病理、影像等人才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要根据不同科室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严格落实按岗竞聘,做到随岗不随人。开展更为精准的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要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岗位管理,并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内进行任职资格评审。

       (三)规范评聘程序。评聘程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实施方案,公开评聘程序,公开岗位任职条件,做好竞聘对象的材料公示和拟聘人选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各自主评聘单位要丰富评价方式,可采取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聘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投票实行记名投票,结果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优化信息服务。省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完善优化卫生高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开展自主评聘的单位提供在线评聘服务。所有自主评聘单位申报评审要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上运行,评聘通过人员信息归集到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供用人单位查询认定。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单位内部评聘程序确定是否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五)强化管理监督。制定出台《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聘监管办法》,加强全省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要严肃评聘纪律,对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严重违反评聘程序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单位和专家,单位暂停自主评聘直至收回评审权,专家调整出专家库,有严重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依纪依规处理。对有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指导本地区自主评聘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各自主评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聘办法,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自主评聘工作的实施和推进,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自主评聘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18年6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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